| [办事流程] |
| 劳动监察科办案流程 |
| 2007-03-13 |
办案流程:
(一)、 登记立案: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 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作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三)、 处理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2、 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 证据不足的应由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 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5、 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有罚款项目的,应由被处罚单位持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的部门缴纳罚款。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而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听证程序:针对行政处罚的特殊案件使用的一个中间程序,它穿插在一般程序中作为子程序运行。一般插入在"审理"之后、"制作处罚决定"之前。
其程序是: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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