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答] |
| 劳动监察大队相关政策问答 |
| 2007-03-16 |
政策问答:
1、签订合同的试用期是多长时间,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吗?
答: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第91号)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答: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第91号)第二十二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在企业上班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答: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4、如果单位无理由克扣工人工资对吗?
答: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5、企业如果招用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其工作怎么办?答: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6、用人单位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还,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怎么办?
答: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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