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
《就业促进法》政策解读(二)国家为促进就业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来源:密云县劳动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7-11-13
《就业促进法》政策解读(二)国家为促进就业建立政策支持体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提出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以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不得收取劳动者押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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