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认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2007-04-05

认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 适用于本市农民、外埠农民和外埠城镇职工

1 、项目名称: 认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2 、项目类别及编号: 核准类 MTGXSBLD 002-1-2003

3 、项目依据:

( 1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 [1999]258 号令发布)

( 2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9 年 9 月 14 日 第 38 号令发布)

4 、对象及范围: 用人单位(适用于本市农民、外埠农民、外埠城镇职工)

5 、办理条件: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农民、外埠农民和外埠城镇职工,应自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之日起, 60 日内办理。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

( 1 )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书

( 2 )《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汇总表》;

用人单位与外省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时:

( 1 )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书

( 2 )外埠城镇人员户口证明材料

( 3 )《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汇总表》。

以上材料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 [1999]258 号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 [1999]129 号)。

6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定、告知

7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办结

8 、费用情况: 本项目不收费

9 、办理结果状态: 该事项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结

10 、办理部门名称: 密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部

13 、联系电话: 69044818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