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审批] |
| 单调工人进京 |
| 20040318 |
受理审批单调工人进京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夫妻两地分居,配偶为本市区属单位职工或无业人员,且子女或父母在京、分居满十年或外地一方年龄35周岁。 2、夫妻两地分居,子女为本市区属单位职工或无业人员,男方在津、沪分居5年以上。 3、父母户口在京,因年老多病,在京无子女或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需要一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来京照顾的。 二、办事依据 京劳配字[1987]63号文件。 三、办事程序和规范 1、由在京配偶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受理,在京配偶为无业人员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受理。 2、办理身边无子女的由父母一方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受理,在京父母为无业人员的由户口所在地办事处劳动科受理。 3、受理单位将组织好的调京材料报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配知青科,调配知青科审查后每月末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调配处(特殊情况除外)。 四、办事时限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如手续齐全,每月末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五、受理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科 电话:6904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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